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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赵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赵小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459号原告:王振兴,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霞,系原告王振兴丈夫。被告:赵小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王振兴与被告赵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兴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振兴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