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振兴与赵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赵小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459号原告:王振兴,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霞,系原告王振兴丈夫。被告:赵小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王振兴与被告赵小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振兴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振兴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