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香尔与霍国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尔,霍国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37号原告:李香尔,女,192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霍国林,男,汉族,住唐县。原告李香尔与被告霍国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李香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香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