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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香尔与霍国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尔,霍国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37号原告:李香尔,女,192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霍国林,男,汉族,住唐县。原告李香尔与被告霍国林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李香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香尔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