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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保生、鹤壁市山城区交通运输局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生,鹤壁市山城区交通运输局,安阳市市政工程处,鹤壁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生,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山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南段39号。法定代表人:冯金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群,鹤壁市山城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庆书,该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银山,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存福,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李保生、鹤壁市山城区交通运输局、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公路管理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60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保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鹤壁市山城区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元,安阳市市政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甄瑛歌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