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惠忠公民身份号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忠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11执恢20号被拘留人:王惠忠公民身份号码:×××1817本院在执行吴国伟与林淑珍、王惠忠、金良云(2017)浙0211执恢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王惠忠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