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长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贺圈镇隆平钻井设备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定边县贺圈镇隆平钻井设备维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孙玉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成,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贺圈镇隆平钻井设备维修部。经营者李隆平,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玉,陕西定边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陕西长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贺圈镇隆平钻井设备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5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长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