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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李美兰、李伟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兰,李伟文,余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瑞安市。被执行人李伟文,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瑞安市。被执行人余海娜,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李美兰为与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美兰定金340000元。2、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美兰购房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购房款20000元自2016年3月25日起、购房款30000元自2016年5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均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余海娜在瑞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伟文名下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商业街××号××室(产权证号:00××18)、501室(产权证号:00××20)不动产及汀田街道商业街516号(产权证号:00××16)不动产(店铺),均已抵押给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上述不动产现已拍卖成交,拍卖后案款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无多余案款供分配。3、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在瑞安市公安局车管所均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余海娜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伟文在瑞安善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善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1%、84%的股权,本院依法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因上述公司无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股权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要求评估处置。2017年5月28日,本院对各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各被执行人。2017年8月2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李伟文、余海娜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查询资料、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伟文在瑞安善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州善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1%、84%的股权,因上述公司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其股权执行价值不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381执5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建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韩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