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淮北双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双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5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双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东路南温哥华城二期锦河湾29#1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云琪,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昌路312号。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江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淮北双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淮北双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云琪、王亚东,被上诉人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红、周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惠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