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桂芬、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芬,岳勇,李广学,刘英连,黄文静,范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岳勇,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执行人:李广学,男,成年人,住东平县。被执行人:刘英连,女,成年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文静,女,成年人,住东平县。被执行人:范广军,男,成年人,住址同上。李桂芬与岳勇、李广学、刘英连、黄文静、范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芬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岳勇的车辆登记信息。7月24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岳勇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8月23日到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平县供电公司调查个人收入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轮候冻结,向被执行人岳勇的单位送达了冻结工资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超审判员 何振玉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