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正云与被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正云,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578号申请人:余正云,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朝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余正云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正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XX社、XX社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江国用(2011)城单第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余正云以其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某某某苑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03)字第城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正云为保护其权益,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述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中江县东北镇天星堰村XX社、XX社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江国用(2011)城单第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借、毁损等。二、对申请人余正云所有的位于中江县凯江镇滨河路某某某苑XX幢X-X-X号建筑面积为160.16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南片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03)字第城XX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余正云对被查封房屋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变卖、抵押、出租、出借、毁损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余正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