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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荣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674号原告: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400号。法定代表人:杨水平,经理。被告:重庆市荣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302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芳,经理。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114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龙潭路。法定代表人:叶家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荣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荣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发茂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肖敏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倩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