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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全艺鑫、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艺鑫,魏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艺鑫。被执行人魏志成。申请执行人全艺鑫与被执行人魏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志成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全艺鑫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志成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魏志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志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全艺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志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全艺鑫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