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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麦志雄与温妙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志雄,温妙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568号之一原告:麦志雄,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笑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妙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麦志雄与被告温妙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志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7.57元,财产保全费1223.78元,合共278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麦志雄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