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学富与张林森、张建国、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富,张林森,张建国,王春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1440号原告张学富,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林森,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张建国,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春宝,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张学富诉被告张林森、张建国、王春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军、被告张林森、张建国、王春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富诉称,2014年11月28日,被告张林森从原告处借款7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约定月利2分,还款时间延长至2017年7月。三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现还款期满,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林森辩称,我与原告张学富是朋友关系,与张建国、王春宝认识好多年也是朋友。2014年11月28日我并没有借过原告7万元钱,是之前欠原告的利息钱,我给出的7万元欠条,这张条子是我在原告的寄卖行打的,其余二名被告也在场,被告张春宝、张建国是我找去的,让他俩证明我给原告出欠条了。我同意给原告7万元钱,但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张建国辩称,张林森说的属实,张林森让我去是证明他欠原告的利息钱给出具欠条了,别的事情我不知道,这7万元如何产生的我不清楚,当时现场没有看到原告给被告张林森钱。2017年3月,张林森还是找我证明一下,我是在“老岳林”附近的一个车里签的,上面的身份证号是我本人的,我在上面按的手印。被告王春宝辩称,张林森说的属实,张林森让我去的原告寄卖行,证明张林森给原告张学富出了7万元的条,这7万元钱具体啥钱我不清楚,我在条子上签字了。我没看到原告给张林森钱。2017年3月,张林森还是让我去证明一下他打欠条的事情,我是在双阳区“柜华港”附近的车里签的名字。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林森于2014年11月28日由被告张建国、王春宝担保向原告张学富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时间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7日,月利2分,张林森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张建国、王春宝在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后被告张林森没有如约还款,2017年3月被告张林森在该借据上填写“2017年3月到7月还清”,王春宝、张建国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按手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辩解、书证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林森应当依约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建国、王春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4年11月及2017年3月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应该意识到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在该借据上两次签名的行为是对被告张林森向原告张学富依约偿还7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的保证,故被告张建国、王春宝辩解自己是证明人不是担保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虽被告辩解该笔借款并没有发生,是以前欠款利息,但被告张林森对于该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故被告张林森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林森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学富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7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建国、王春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林森负担,被告张建国、王春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均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桐—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