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闫国富、李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国富,李合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国富,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淮涛,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民,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李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国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国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国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上诉人闫国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