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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嘉骏纺织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嘉骏纺织染有限公司,刘正维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832号原告: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嘉骏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15-3B。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毅,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正维,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辰,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嘉骏纺织染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正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470元,由原告广州遵洲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泽辉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人民陪审员  蔡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