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庄奇与邵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奇,邵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1449号原告:庄奇,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钦,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庄奇诉被告邵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4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9,4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催收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到9,450元,分10期每期还款945元,若逾期还款加收借款总额的5%逾期费。若原告上门催讨,每次交通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至期,被告未按约归还任何一期借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被告邵钦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31日,借款人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9,450元,按照分期还款方式归还,一共10期,每期945元(一期为一周七天)。自签约日起,四周后可提前还款。还款不得逾期,若有逾期,每日加收借款总额的5%的违约金。若有上门催收,每次交通费500元由本人承担。如有违约,涉及诉讼的,本人同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及审理,债权人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催收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亦确认收到借款,故本院对原告借款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邵钦归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催收交通费2,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催收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予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奇借款9,450元;二、被告邵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庄奇违约金(以9,45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庄奇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庄奇负担25元,被告邵钦负担1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剑人民陪审员 周萍萍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