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行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厉建秋与兰溪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建秋,兰溪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行初631号原告厉建秋,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府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艳,市长。原告厉建秋诉被告兰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厉建秋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厉建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建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厉建秋负担。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冯少华审 判 员 单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