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224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大方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抓获,同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2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华和周某、王某一起前往晋江市龙湖镇衙口海边游玩。在途经时,被告人王华看到男扮女装的被害人甘某1为躲避公安机关检查而独自一人躲在该路段的树林里,随即下车独自一人走向被害人甘某1,后使用随身携带的电击枪电击被害人甘某1的腹部,动手抢走被害人甘某1身上一部手机(无法估价)及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0元及镜子等一些随身物品),在被害人甘某1欲要回被抢手机时,被告人王华又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雾剂喷射被害人甘某1的脸部,并迅速逃离现场。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王华在贵州省大方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处扣押到电击枪1把、折叠刀1把、催泪喷雾剂3瓶。归案后,被告人王华带公安机关前往晋江市龙湖镇鲁东村村路口一幢房子的墙角处找回其逃跑时扔弃的手提包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10元和镜子等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处扣押到催泪喷雾剂1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甘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王某的证言;物证电击枪、催泪喷雾剂;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到的电击枪1把、催泪喷雾4瓶、折叠刀1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将扣押到的赃款人民币410元、赃物手提包、镜子、纸巾等,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甘某1。四、责令被告人王华退赔被害人甘某1相当于其被抢手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萍审 判 员 张 园人民陪审员 林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