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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子珊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子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子珊,女性,汉族,1984年0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庹路66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执行朱子珊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43976元、工资43973元、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35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