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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秀仁、王西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秀仁,王西有,牟善君,庄新帅,黄鸿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768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22298H1-1。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聂秀仁,男。被告:王西有,男。被告:牟善君,男。被告:庄新帅,男。被告:黄鸿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秀仁、王西有、牟善君、庄新帅、黄鸿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时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增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