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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吴文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吴文飞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556号原告:王建民,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吴文飞,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王建民与被告吴文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建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判员  赵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