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禹礼与陈雅、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禹礼,陈雅,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超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096号原告:郑禹礼,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陈雅,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南工业区。被告:安徽超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五河县城南工业园区。被告:张文杰,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禹礼与被告陈雅、蚌埠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超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禹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