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8执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某、邓文德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所依据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