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钊坤与马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钊坤,马显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826号原告:吕钊坤,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秀红,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显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吕钊坤与被告马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钊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钊坤负担。审 判 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丁宝俊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