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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钊坤与马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钊坤,马显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826号原告:吕钊坤,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孙秀红,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显星,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吕钊坤与被告马显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钊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钊坤负担。审 判 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丁宝俊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