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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垚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垚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垚鹏,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垚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咸阳金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员  桂 红审 判 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