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天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2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21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1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张天发,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关岭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天发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蚶江镇锦亭村六中路兰州拉面店门口路段时摔倒,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天发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7.7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天发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天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天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天发无驾驶资格仍然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天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