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贵林与汪文林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贵林,汪文林,汪启华,彭春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783号原告:钱贵林,男,生于1967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汪文林,男,生于1991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汪启华,男,生于1954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彭春兰,女,生于1956年8月16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双福镇露华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贵林诉被告汪文林、汪启华、彭春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贵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贵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钱贵林负担。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