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32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2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四维村。法定代表人:石珍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韦晗,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路24号。法定代表人:蔡亚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款43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4049元。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华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29271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杭州国瑞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3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