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高新产业园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质控工,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现住广宁县。2017年5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宁县看守所。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水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2月8日和2017年4月6日,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孔德荣在其居住的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高新产业园某铝业有限公司职工之家某房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公诉机关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2月8日和2017年4月6日,共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孔德荣在其居住的广宁县横山镇荔洞村委会高新产业园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职工之家宿舍某房内吸食了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吸毒人员孔德荣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及指认照片说明、广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广东某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户籍资料、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