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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姬红岩与程燕华民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红岩,程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姬红岩。被执行人程燕华。本院在执行姬红岩诉程燕华民借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