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美连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晓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晓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15号原告:韩美连,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玲,女,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韩美连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晓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韩美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美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元,由韩美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