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姜国强与刘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国强,刘兴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46号原告:姜国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兴伟,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国强与被告刘兴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