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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陈开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陈开普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8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政府新区桂冠路。法定代表人:蒋明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林,国土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开普,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迅龙,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因与被申请人陈开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审判程序违法。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5)南证字第3749号《公证书》中的影像资料系认定该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一、二审法院均依据该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判决被申请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一审法院没有当庭播放该影像视频资料,更未组织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对一审法院多次违法行为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却重蹈覆辙,径直作出终审判决,故两审法院均系程序严重违法。2.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1)作出案涉土地不具备交付条件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2)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的合同依据认定错误。3.被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已享有物权,一、二审判决实质上系通过合同解除来否认行政机关的行政登记行为,明显不当。陈开普提交意见称,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5)南证字第3749号《公证书》中的影像资料经过庭审质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理由审查如下:1.关于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5)南证字第3749号《公证书》中的影像资料系认定该案事实的主要证据,一、二审法院没有当庭播放该影像视频资料,更未组织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属程序违法的问题。本院经过对案件资料和庭审记录的审查,查明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主张的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2015)南证字第3749号《公证书》中的影像资料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两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的合同依据认定错误,作出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问题。经查,《12.7协议》约定:“……前期15亩土地在半年内基本具备水、电、路通,……4、在县政府统一安排下,甲方协助相关部门一年内完成该宗地的水、电、城市规划道路工程。……7、违约责任。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经书面催告后,在60日内甲方仍未履行,则乙方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甲方应在解除《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日之内退还乙方已缴土地款,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违约责任……”,而四川省南部县公证处于2015年8月19日对案涉地块现状进行了录像、照相,并制作了光碟一张,照片六张,并作出(2015)南证字第3749号《公证书》,从公证照片以及结合本案证据来看,案涉宗地截止到2015年8月19日仍然没有完成水、电及城市规划道路,并有弃土堆放的情形,虽再审申请人坚持认为案涉宗地已经具备开发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3.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土地已享有物权,一、二审判决实质上系通过合同解除来否认行政机关的行政登记行为,明显不当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依法确认陈开普于2015年7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退地赔款的告之书》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无效,涉及的仅是陈开普是否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的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东蓉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