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连军与张先令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军,张先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宋连军,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张先令,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住址。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99号宋连军与张先令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