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41号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某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