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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341号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张某某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