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边久吉布与达琼督促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久吉布,达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14号申请人:边久吉布,男,1952年8月1日出生,藏族,退休工人,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被申请人:达琼,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藏族,教师,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申请人边久吉布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边久吉布称,2016年9月20日,被申请人达琼以购车急需资金为由从申请人边久吉布处借去现金20000元,当天出具借条并承诺尽快支付,但至今未支付。现申请人边久吉布要求被申请人达琼返还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达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边久吉布借款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达琼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央 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达娃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