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时代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开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时代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19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时代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北路根溪村旁(车间六)之A2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86012H。法定代表人:岑兆雄。被执行人:张开勇,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2015)佛南法执字第236号案对原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处置并分配,分配余款为512397.4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356.46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91021.1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张苑华执行员  文丁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