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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德吉与郝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吉,郝志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688号原告:王德吉,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郝志恒,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都木,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吉与被告郝志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德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吉以本案事实和证据方面需要核实补充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0元,由原告王德吉负担。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铭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