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585号原告: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秦国伟。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诺维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振金,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7元(减半收取4408.5元),由贵州龙源瓮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