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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被执行人赵路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赵路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1971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赵路志,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赵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博吉审判员 张积宏审判员 傅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