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7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根林与张海永、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根林,张海永,朱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536号原告毛根林。法定代理人毛某。被告张海永。被告朱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根林与被告张海永、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