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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雷某某;洛川县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洛川县某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43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被告:洛川县某某。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靳某,男。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洛川县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央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