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莲凤、王德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莲凤,王德庆,合浦县世豪名都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508号原告: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21号越亚天赐花园2号楼1单元402房。法定代表人:伍朝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龙代,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辉梅,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莲凤,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王德庆(陈莲凤之夫),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霞,女,系陈莲凤的妹妹。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琪发,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华,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第三人:合浦县世豪名都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广东北路西侧。负责人:周继伟。原告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莲凤、王德庆、第三人合浦县世豪名都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北海新明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家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