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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赵景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赵景权,李玉霞,孙绍青,吉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399号。负责人高广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景权,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玉霞,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绍青,男,1954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吉朋飞,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景权、李玉霞、孙绍青、吉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一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1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铭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