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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波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波,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冶市。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鄂028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波撤回上诉。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宾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