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刘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清河桥东)。法定代表人:窦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兵、闫吉丽,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男,汉族,1987年8月7日生,住湖北省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莎,女,汉族,1989年6月2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系刘莎之夫。上诉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兴、刘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百洋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百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上诉人襄阳百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淑青审判员 杜丹丹审判员 陈瑞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