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冠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冠余,卢冠积,卢冠池,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明日华府123号铺、125号铺、126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2194127Y负责人何力宇委托代理人赵菲、何川,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工业区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12268559A。法定代表人卢冠余。被执行人卢冠余,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卢冠积,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A)。被执行人卢冠池(KENGUANCHILU),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德辅道西9号22楼。董事卢冠余、卢冠池。关于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申请执行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冠余、卢冠积、卢冠池KENGUANCHILU、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清偿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罚息(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率10.575%计算);二、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清偿贷款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罚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以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息率13.05%计算);三、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偿还律师费26.5万元;四、卢冠余、卢冠积、卢冠池KENGUANCHILU、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在债权最高本金额36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5608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卢冠余、卢冠积、卢冠池KENGUANCHILU、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2608.81元。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家工商、公安车管系统和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及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耀德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余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能提交。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冠余、卢冠积、卢冠池KENGUANCHILU、耀德金属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5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王立志执行员 冼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俊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