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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557号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武,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葆,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景永亮,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住千阳县。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要求未能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亦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退还原告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