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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5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烨(曾用名吴伦平),男,1987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高中文化,在业,住四川省武胜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龙淑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烨及其辩护人龙淑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1日,被告人吴烨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搭载岳母胡某、岳父李某2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胡某坐副驾驶位,李某2坐后排位,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3时28分许,被告人吴烨驾车行驶至乐平大道贤寮村路段时,因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且在乘坐人员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车上路行驶,致使车辆方向失控,车辆冲出路面,车头前右侧碰撞路外树木,造成胡某受轻伤一级、李某2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8月6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烨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烨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以上事实,被告人吴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10警情信息表,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吴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1、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关于李某2损伤程度及死亡原因的说明,关于胡某损伤程度的说明,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信息,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表,病历资料,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手机银行转账截图,银行转账凭单,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烨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0839元,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烨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吴烨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龙淑芳所提对被告人吴烨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