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五和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和,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和,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彭亮,男,1970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五和与被执行人彭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亮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五和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亮给付人民币665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亮常年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和股权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执行;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亮名下的比亚迪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码:×××,未实际控制),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彭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彭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学磊 关注公众号“”